律师介绍

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形成了自...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安成律师

手机号码:18975414795

邮箱地址:429346748@qq.com

执业证号:18975414797

执业律所: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宁市东风广场人民金行五楼

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之后,所引发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详情如下:

(一)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1、因重婚导致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和其他类型所导致的无效存在很大的区别,因为因重婚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在财产的处理上会影响到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在处理时应首先注意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规定均为保护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2、其他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关系处理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告知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为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综上所述,因重婚导致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8975414795

常宁市东风广场人民金行五楼

Copyright © 2020 www.cnlvshi.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